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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7- 04 15: 35浏览次数:

射府办规〔2023〕2号




四川射洪经开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二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射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7日


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依法、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发〔2019〕9号)、《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规〔2022〕5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概算调整办理程序〉的通知》(遂府发〔2019〕22号)和《射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洪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射府办发〔2020〕13号)、《射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射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射府发〔2020〕15号)文(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细则》”)要求,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经开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六)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七)使用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

(八)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

(九)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

(十)其他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经开区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市本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防范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领域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二)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三)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

(四)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并且严格按照经开区管委会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四条  建立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策划机制。经开区财政金融局、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建设市政局、经开区锂电产业局、经开区生态应急局、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相应领域项目的策划、发起等前期工作。(责任部门:经开区各部门)

第五条  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射洪市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发起部门、项目业主单位研究决策;投资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投资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通过经开区管委会专题会议讨论确定项目投资规模、建设内容等事项;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项目建设、代建等事项,按照逐级公文报批程序,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责任部门:经开区党政办公室)

第六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于每年8月31日前编制和审定本行业次年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由经开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召集经开区财政金融局、经开区建设市政局、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锂电产业局、经开区生态应急局、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经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大榆镇、洋溪镇、市欣诚公司(根据需要,可邀请发改、财政、自规、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参加)对项目进行初审,初步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法合规性等论证不充分及资金来源不明确的不予通过。每年10月31日前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会同经开区财政金融局等有关部门,汇总编制经开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报经开区管委会专题会议、党政办公会议审议,审定后逐级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二)经开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经开区分管领导初审后,再报经开区管委会专题会议审议。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牵头根据经开区管委会专题会议审议结果编制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三)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选址及占地面积;

2.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年度投资额、年度政府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3.预期绩效目标;

4.征地拆迁、用地指标、林地占用、杆管线搬迁等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经开区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咨询,积极引入第三方独立咨询机构开展充分论证,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第八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先行排除危险并发起申请,经开区生态应急局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勘察,报经开区管委会分管应急管理的领导审签后,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0〕37号)向市政府申请纳入抢险救灾工程并按程序选取实施单位。(责任部门:经开区生态应急局)

第三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投资审批制度。项目业主单位应对投资规模、估算金额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预审并转报(3个工作日内)市发展改革局批复后方可实施。(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项目实施细则》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第十一条  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议书;

(二)规划选址;

(三)用地预审;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能评、招标事项核准);

(五)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预算评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六)招投标;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

(九)结算批复、财务决算审批;

(十)资产移交。

第十二条  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方案编制、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根据项目需求、预算来源及金额等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项目规划方案编制单位。(责任部门: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

(二)项目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组织召开规划方案初审会议。规划方案初审会议由经开区分管规划建设的副主任主持,经开区管委会委领导、委属各局和项目业主单位参加,初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对初审结果为“通过”的,规划方案编制单位按照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出具的书面初审修改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对初审结果为“不通过”的,由规划方案编制单位进行修改直至通过。(责任部门: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

(三)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需编制概念性方案的,编制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可由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牵头组织,邀请不低于3家(含)具备相应资质规划设计单位先行编制概念性方案开展概念性方案比选(由射洪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大项目方案比选除外)。比选的流程为:

1.发布邀请函(明确概念性方案策划设计深度、比选规则等内容)。(责任部门: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

2.公开组织概念性方案比选会。方案比选会参会部门由经开区建设市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锂电产业局、经开区生态应急局、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经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项目业主等组成(根据需要,可邀请1—2名规划专家参与),各部门参会人员具有建议权。经开区副县级(含)以上领导具有评分权(具体评分或评价办法由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责任部门: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

编制费用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程序进行政府采购或招标。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建设资金等必要条件,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评估等前置要件,按程序提交射洪市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评审论证并批复。(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投资概算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经开区各部门对辖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要加强对项目投资限额的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实行全过程管理。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概算总投资分别进行限额设计和预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责任部门: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须在获得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按照审查后的施工图编制预算造价和工程预算,报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并由经开区建设市政局将预算评审结果和司法审查意见报经开区专题会议、党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责任部门:经开区建设市政局)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投标确定招标最高限价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项目业主单位)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对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项目业主单位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责任部门: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九条  经开区建设市政局负责监督项目业主单位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办理招标事宜。(责任部门:经开区建设市政局、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范本编制招标文件。严禁在资格审查、规模条件、财务指标、资质业绩、奖励奖项、保证金等方面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严禁以企业所有制性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为由,单独对民间资本设置特殊条款;严禁将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挂网前,由项目业主单位告知经开区建设市政局审查挂网招标文件。(责任部门:经开区建设市政局、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异议处理等情况书面报经开区建设市政局、市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由项目业主单位进行标后核查工作,报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共同派人员参加复核。项目业主单位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经开区建设市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相关规定上网公示,按照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开展标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日常管理。

项目业主单位要建立指纹打卡等切实可行的考勤制度和管理台账等,发现中标单位存在项目班子现场成员与投标文件不一致、人证不一、履职不到位,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在发现后及时报经开区建设市政局、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责任部门:经开区建设市政局、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十二条  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经开区建设市政局负责依法查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泄漏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经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经开区管委会各部门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工程、货物、服务的监督管理。

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建设市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要加强与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依法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建设市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

第五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变更和项目名称变更办理程序。因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发行债券或建设需要等原因变更项目业主单位的,因建设内容或建设性质等发生变化需变更项目名称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后,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按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十四条  投资概算调整实行最高限额管理,必须先审批后实施。因以下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需进行概算调整,无法在概算中调剂解决的项目,可以进行概算调整,由项目业主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按程序批准同意后,项目业主单位方可按《项目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调整手续。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报大建小。(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行业主管部门)

(一)原设计方案按规定履行审批变更程序的;

(二)重大政策变化、规划调整或者原材料价格上涨;

(三)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投资概算调整增加4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单位与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形成项目拟变更方案及概算调整方案,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报经开区管委会同意后,按《项目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调整手续。(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调整后未超出投资概算项目审批程序。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原因造成投资增加,但不超过批准项目概算的,调整金额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办理。(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延期办理程序。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因建设过程中规划调整和拆迁安置等因素导致项目延期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再由经开区经济发展局按程序转报市发展改革局办理延期手续。(责任部门:经开区经济发展局)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单位落实项目建设管理主体责任,要按项目审批单位的批复组织实施,及时开工建设,每月20日前定期向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度,依法依规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开展自查、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反馈。(责任部门:项目业主单位)

第二十九条  落实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全程跟踪项目进展。(责任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营。在经开区管委会专题会议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查时,应明确经开区管委会对项目的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原则上项目法人和项目监管部门不能为同一法人单位。(责任部门:项目业主单位)

第三十一条  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违约责任等内容。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合同必须附法律审查意见。项目工程中标单位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责任部门:项目业主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经开区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房屋及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路、桥梁、农业农村、水利工程等按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由经开区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授权的,由经开区质量安全中心履行质量安全指导、巡察职责。(责任部门:经开区质量安全中心)

第三十三条  实行项目监督和公示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建设地点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格式的公示栏,公开项目信息、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责任部门:项目业主单位)

第三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安全生产方案,确保安全生产。经开区质量安全中心每两周必须开展至少1次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向经开区管委会提交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安全形势书面分析报告。辖区内发生建设领域安全事故,经开区质量安全中心应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第一时间向经开区管委会报告,按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责任部门:经开区质量安全中心)

第三十五条  实行项目调度制度。由经开区分管项目调度工作的领导带队,组织经开区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调度。发现问题后立即下发《督办通知单》,项目业主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必须按要求整改到位,及时报告整改情况,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未经经开区管委会同意不得拨付项目资金。(责任部门:经开区相关部门)

第三十六条  严格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从立项阶段起,项目业主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一个影像资料(档案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经开区建设市政局存档),项目业主单位要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做好档案保密管理。(责任部门:经开区建设市政局)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单位应以经开区建设市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结算为基础,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责任部门:经开区建设市政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

第三十八条  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经开区建设市政局协调组织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验收成果报经开区建设市政局存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成果报经开区生态应急局存档。(责任部门:经开区建设市政局、经开区生态应急局)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具备条件后,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向经开区建设市政局、经开区质量安全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责任部门:经开区建设市政局、经开区质量安全中心)

第四十条  在项目竣工决算未经批复前,项目业主单位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因工作需要更换的,需报经开区管委会批准。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其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责任部门:项目业主单位)

第四十一条  项目工程结算按照《射洪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程序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应及时办理各类资产移交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所有权登记管理工作由经开区财政金融局负责。道路清扫保洁、绿化管护、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等由项目业主单位在保质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向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移交,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竣工图纸资料等内容。(责任部门:经开区财政金融局、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5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质保期满后,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应当会同经开区建设市政局、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等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经开区管委会。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人居环境综合建设一期PPP项目等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项目的建设期绩效考核由经开区建设市政局牵头负责,运营期(特许经营权经营期)绩效考核由经开区财政金融局牵头负责。(责任部门:经开区财政金融局、经开区建设市政局)

第八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投资计划,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拨付。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分次提出付款计划。付款计划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经开区建设市政局核准工程量进度清单或跟踪审计部门核准实物工程量进度清单并按合同约定进行审查。(责任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开区建设市政局)

第四十五条  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评审;预算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预算编制。(责任部门:项目业主单位)

第四十六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严格按照计划、预算、建设程序、工程进度进行支付。由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并填写《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式三份),同时附送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合同(如有)、正式发票、完税凭证、工程量完成进度核定依据、综合验收报告、项目决算审核报告等资料,由项目业主单位审查,报经开区建设市政局、经开区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后支付到施工单位或受益单位。(责任部门:经开区建设市政局、经开区质量安全中心)

第九章  项目投资审计

第四十七条  经开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市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经开区纪检监察室、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经开区财政金融局、经开区建设市政局、经开区生态应急局、经开区市政公用中心、经开区质量安全中心、经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审计局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市审计局在项目投资审计中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经开区行业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项目业主单位应停止拨付或者核减建设资金,经开区各部门应协助纪检监察、司法机关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须追责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项目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投资严重超过原批复概算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七)发生重大质量或人员伤亡事故的;

(八)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工程变更不按程序报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审定数与中标价差额较大(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工程竣工结算审减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

(十)其他违法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经开区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擅自签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

(二)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三)违反本规定审核拨付建设资金或未及时审核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授意项目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

(五)提供给审计、公证材料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工程质量出现事故的;

(七)其他违法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将该服务机构报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服务机构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国家公职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以及其他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移交经开区纪工委审查调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争取中、省、遂宁市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中、省、遂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射洪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信息来源: 射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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