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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射洪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 07- 04 15: 33浏览次数:

射府办规〔20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川射洪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射洪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射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


射洪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更好地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政策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和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增减挂钩工作,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认真落实中、省、遂宁市各项决策部署,以支撑我市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我市“十四五”目标定位,深化改革破解两难困境、强化耕地资源保护、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全面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挂钩项目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

(三)尊重群众意愿,把维护集体和农民权益放在首位,坚持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依法推动,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受益、农民满意;

(四)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环境的原则,以农田整治为重点,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立足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比重,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充分发挥其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

(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挂钩项目规划选址,要以城郊接合部新城区、近郊有条件的小城镇和中心村、远郊有条件的集中民居新村为重点。

第三条  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划管控和指标流向管理

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并与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新型城镇化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城乡建设、产业集聚、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科学确定拆旧建新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新用地比例。加强挂钩周转指标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拆旧与建新规范有序实施。在保障我市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部分节余指标可优先在市域范围内挂钩使用。

(二)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主体地位,保障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增减挂钩选点布局必须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农民不愿参与或参与后意愿发生变化的,不得强迫其参加;不得强迫群众住高楼;新村选址、住房建设、土地互换、安置补偿、收益分配等,应依法举行听证论证,并经参加人员确认结果;要及时公开资金安排使用等,主动接受监督。

强化权属管理。增减挂钩项目启动前,要做好权属调查核实、土地互换协商和争议调处工作;项目实施完成后,要依法办理土地确权和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拆旧复垦形成的农用地的经营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随意调整复垦地块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尊重历史文化。增减挂钩项目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转移相协调,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方便生产生活。要充分保护当地乡村风貌、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防止大拆大建,不得拆建具有历史价值、人文价值、景观价值的村落。

优化指标管理。按项目区拆旧复垦总规模的30%扣减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指标,使用指标超出30%的,据实核算并从项目总节余指标中扣除,节余部分留用于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用于调剂“一户一宅”宅基地或用于乡村振兴、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发展用地,防止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

(三)规范收益分配管理

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增减挂钩项目收益管理制度,加强收益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增减挂钩收入征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规范支出管理,加大对增减挂钩项目的支持力度。挂钩项目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留县级部分,安排用于拆旧复垦、补偿安置、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等。由县级统筹平衡资金,合理确定增减挂钩收益返还标准,最低标准应确保拆旧复垦、农民新居和新村基础设施建设所需,不额外增加农民负担。

(四)强化耕地保护

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管控。增减挂钩拆旧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首先要复垦为耕地,同时要改善耕作条件,提高复垦耕地质量。要加强挂钩建新区选址论证,避让基本农田和优质耕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实无法避开耕地的,建新区占用的耕地质量不得高于复垦耕地质量,数量不得超过复垦耕地数量。

加强复垦耕地管理。已验收合格的复垦开发耕地,要及时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计;符合基本农田划定条件的,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予以保护。其余复垦耕地,要保持农用地性质,合理利用。禁止擅自将复垦耕地用于非农建设。

(五)发挥市场化配置资源作用

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由市政府每年统筹分配一次,按一定比例分摊到各平台公司,各平台公司按成本价(21万元/亩)支付给射洪市涪江土地开发整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涪江公司”),作为市涪江公司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及启动新的增减挂钩项目建设资金;在保障本市范围内拆迁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基础上,节余指标可由市涪江公司优先在遂宁市范围内挂钩使用。

(六)整合资金,创新投融资模式

以规划引领各项涉农资金的整合。按照“统一规划、渠道不变、用途不乱、各负其责、各计其功”的原则,将增减挂钩与乡村振兴建设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村村通”工程等结合起来,整合自然资源规划、农业、交通、水利等各项涉农资金,打破行业界线和部门分割,优化各类涉农资金投入结构,协同合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项目区镇政府职责分工

市政府:负责制定挂钩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领导和监管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每年通报项目区镇政府增减挂钩工作完成情况。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相关市直部门、项目区镇政府,分解目标任务,按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加强考核,定期开展巡查,推进项目建设。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挂钩项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项目的申报、立项、验收等组织工作,积极储备挂钩项目;做好农民集中居住区集中建设用地确权颁证;协同市财政局、市涪江公司,做好项目工程建设融资工作;负责项目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选址、户型设计等工作;参与制定项目区拆旧、建新、复垦补助标准;负责挂钩周转指标的监管、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制订及收取,制定挂钩节余指标的使用及分配方案。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工作方案,筹集落实项目资金,做好项目财政评审、筹资贷款审查、财务监管、政府采购行为监管、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制订及收取等工作;协调其他项目整合资金的分配和核算。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区新建房的建筑施工、风貌改造、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新增耕地的质量把关、耕地质量等别验收,指导地力培肥,引导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项目区路网规划,指导集中居住区道路建设,完善交通基础设施。

市水利局:负责项目区水系规划,指导项目区排灌渠系建设;负责集中居住区供水工程建设。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同做好挂钩项目立项、涉农项目整合、项目资金筹集工作,指导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结合挂钩项目区规划,进一步完善全市乡村振兴建设规划;负责整合、平衡涉农项目资金,综合协调项目区乡村振兴建设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项目工程审计。

市涪江公司:负责项目前期调查、勘测设计、申报立项等准备工作,做好项目工程建设融资工作;负责全市增减挂钩项目的实施(包括拆旧区农户协议签订、农房面积丈量、补助资金发放、工程质量监管等)及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复垦耕地的修复;实施竣工测绘、编制竣工资料,协助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搞好项目验收;制定指标收益分配方案;负责安置还房及附属设施、耕地复垦等工程质量缺陷协调处置;协助镇村办理集中安置区房屋确权登记。

项目区镇政府:协助做好项目立项前期的调查摸底、宣传发动、集中居住区选址和规划编制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增减挂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的认识,充分调动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积极宣传增减挂钩政策,确保群众真正了解政策,并积极参与;协助做好拆旧区农户协议签订、农房面积丈量、农户搬迁、旧房拆除等工作;负责集中居住区用地置换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确保后续年度项目顺利完工并取得节余指标;负责宅基地复垦后耕地的维护和耕种,确保在每年的土地变更调查中被认定为耕地;负责项目安置小区的管理和维护,对公益性设施实行“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在管护过程中需要投资投劳的由被安置户自主决策,并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自行解决。

第三章  运行程序

第五条  挂钩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程序

(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涪江公司与各镇政府进行实地宣传发动、调查摸底;

(二)项目区群众自愿申请;

(三)委托技术服务单位进行实地勘测,编制规划设计方案;

(四)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向自然资源厅申报立项;

(五)市政府筹集资金,组织镇政府实施项目建设;

(六)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竣工测绘,编制竣工验收资料;

(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初验,报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后,转报自然资源厅开展核查;

(八)省、遂宁市开展联合核查,核查组出具核查意见书报自然资源厅批准;

(九)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按挂钩周转指标规模组织城镇建新区土地报征。

第六条  挂钩项目立项申报须提交材料(含电子文档)

(一)市政府申报文件;

(二)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报请示文件;

(三)项目区实施规划文本、图件及矢量数据;

(四)优于0.5m分辨率且清晰的大比例尺卫星、无人机航测成果。

其余涉及土地权属、拆旧农民意愿、安置去向、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经审查后留存。

第七条  挂钩项目经批准后,由市涪江公司按照自然资源厅批准的规划方案,严格按实施细则组织项目实施。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包括: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新增耕地的耕作土层厚度不低于40厘米,瓦砾、杂草清运干净,表面平整有序,台位清晰,护坡牢实,坡度小于5度,田间道路、排灌渠系配套完善。

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文档):

(一)市政府请示文件;

(二)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报文件;

(三)项目区验收意见;

(四)项目区1:2000实测竣工图;

(五)拆旧地块、建新地块1:2000勘测定界成果;

(六)项目区实施前优于0.5m分辨率且清晰的大比例尺卫星、无人机等航测成果,实施后优于0.5m分辨率且清晰的大比例尺无人机航测成果;

(七)拆旧地块、建新地块矢量数据;

(八)项目区拆旧地块、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地块情况统计表;

(九)经批准的农民集中安置建新区实施方案;

(十)复垦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报告;

(十一)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和市政府的初验意见;

(十二)其余涉及工程验收、农民安置、财务决算、审计、土地权属调整落实情况、后期管护等资料经审查后留存。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项目区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制度。旧房拆除须由户主书面申请,主动退还旧宅基地;鼓励拆旧区农户在城镇购房,购房户不得再申请新占农村宅基地。项目区农户的补助资金包括旧房拆除补助和新房建设补助(城镇购房补助),不足部分由农户自行解决。未纳入项目规划的农户,经依法审批后可在集中居住区按规划自行建房,但不享受项目资金补助。

第十条  旧房拆除补助按农民的合法建筑面积,参照当期全市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的50%执行(当前旧房拆除补助标准为:砖混结构44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340元/平方米,土木、木结构250元/平方米)。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按每户1500元计算补助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偿。非法搭建的建(构)筑物、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助。若全市征地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标准的50%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补助按新增耕地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土地复垦的工作内容包括旧宅基地、林盘、晒坝、坑塘等废弃地还耕、配套生产道路、灌排渠系建设。新增耕地质量必须经市农业农村局验收认定合格;数量以自然资源厅终验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十二条  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场地平整、通路、通水、通电、通讯和配套环卫、绿化等必要的基础设施。每个集中居住区安置户数原则上不少于15户,人均综合用地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资金来源主要是挂钩项目资金,也可以整合其他涉农项目资金。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原则上通过调地解决;不能调地的,每亩按该镇统一年产值的16倍计算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安置房建设应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进度,实行统规自建、统规联建两种建设方式,每个集中居住区只能选择一种建设方式。统规联建安置房建筑面积人均约35平方米,户型为2人户(约70平方米)、3人户(约105平方米)、4人户(约140平方米)、5人户(约175平方米)4种户型,房屋楼层最高不超过三层,2人户、3人户为单元式平层,4人户、5人户为联排独栋。每户原则上只能有一套住房,水电气管道安装入户,但开户费用需由农户自行承担。

为方便农户生产生活,可在集中居住区附近因地制宜规划适量土地,用作养殖配套房建设用地和菜园地。每户养殖配套房用地和菜园地均不得超过60平方米。

统规联建安置房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建新补助。安置户在限定面积以内或每户人均增加面积未超过10平方米的,按建筑成本价结算支付房屋参建款;超面积部分,参照房屋市场价格,自行承担费用。安置户根据各自家庭情况,需要增加住房面积的,须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

参与统规联建的农户,安置房建设期间确需过渡的,过渡期每月按拆旧面积2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鼓励拆旧农户到城镇购房。城镇购房户按1万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且必须与镇政府及市涪江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不申请新占宅基地,并提供新购房房产证或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备案的购房合同。

不建新房、不购房且未在当地申请新占宅基地(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供的证明为准)的拆旧农户,按1万元/人给予一次性补助,且必须由农户提供现有居住证明,确认居住条件有保障,并与镇政府及市涪江公司签订协议,承诺不申请新占宅基地。严禁拆旧农户非法转让建房(购房)名额,骗取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

(一)农户与镇政府及市涪江公司签订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协议后,旧房交由市涪江公司全部拆除,拆除后的拆旧补助款作为拆迁户的参建款。

(二)由镇政府、市涪江公司、项目区理事会组成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立项目实施三方共管资金专账,共同管理旧房拆旧补助、新房建设补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及农户自筹等资金,待新房建设完成后统一结算。

(三)购房户、非建新户及投亲靠友户,相关手续齐备且旧房拆除后,支付补助资金的70%,挂钩项目经自然资源厅终验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0%。

(四)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对项目区镇政府和市涪江公司安排使用项目资金的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挂钩项目调查、勘测、规划设计、立项等前期工作经费按直接工程费用(含拆除补助、建新复垦费用)的1%预算,工程监理费按直接工程费用的0.5%预算,竣工验收费按直接工程费用的1%预算,业主管理费按直接工程费用的2.5%预算,镇工作经费按直接工程费用的0.5%预算,不可预见费用按直接工程费与间接工程费之和的2%预算。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挂钩项目实施按照“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农民主体、自规搭台、部门联动、镇实施”的工作机制,由市涪江公司作为工程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区拆旧、建新、复垦等各项工程建设,接受市财政局考核,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项目实施方式改革,项目工程建设可采取整体发包、群众自建、以奖代补、统分结合等多种方式。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建新安置点基础设施、安置房建设等工程,由项目村理事会按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工程款由市涪江公司按工程进度在项目实施资金专账中直接拨付施工单位。

第十八条  强化资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实施挂钩项目以城镇建新区土地出让收益为主体,坚持财政专户管理,按工程进度拨付。同时引导和整合相关涉农资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变,实行专账管理,统筹集中使用,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实行由指标持有人(市涪江公司)所有的原则。指标持有人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向遂宁市市域内、外流转,相关事宜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指标交易收益归指标持有人所有,市政府按照指标交易金额的10%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流转指标成交价格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同期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购指标价格时,市政府有优先购买权。鼓励指标持有人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向射洪县域外交易。

市政府对挂钩周转指标实行集中管控,统筹安排使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应配合项目区镇政府,积极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通过拆旧复垦新增的耕地,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拆旧区集体经济组织,其经营使用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确定。跨社、跨村土地权属调整,必须以农民自愿为前提,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镇政府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引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不得改变土地权属性质。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施挂钩项目必须将农民利益放在首位,要明确受益主体,规范收益用途,确保所获土地增值收益及时返还,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安排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等土地整治活动,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项目区实施规划一旦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严禁随意调整或更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手段,宣传实施挂钩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做法,充分发动群众,广泛征求意见,营造工作氛围,调动群众参与。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挂钩项目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定期巡查,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委绩效办将挂钩项目实施纳入相关部门、镇年度考核重点内容,逗硬实施考核,对取得节余指标低于立项申报80%的项目扣除项目区所在镇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分0.5分;对取得节余指标低于立项申报50%的项目扣除项目区所在镇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分1分。同时,复垦耕地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每扣减1亩,则扣除项目区所在镇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分0.1分。

项目区镇领导要包干到农户、责任到地块。每个拆旧地块要打桩定界,立好标志牌,注明地块面积、承包人、责任人、还耕时限等信息,接受上级巡查和群众监督,参与质量及进度评比。

项目区镇政府必须指导安全生产。对项目实施中因管理原因出现安全事故的镇政府及领导个人,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积极落实筹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挂钩项目启动资金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等资金为主体。城镇建新区规划商住用地面积不得低于挂钩周转指标的30%,所获土地增值收益须及时返还,用于拆旧区项目工程建设。相关部门项目资金应加强整合,统筹集中使用,独立监管核算,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项目区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审计制等制度。资金发放必须公开透明、有据可查。项目工程所有资料必须规范、完备,工程竣工后整理归档,接受审计。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购指导价格等具体事宜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市涪江公司制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息来源: 射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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