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服务资讯>政策文件

射洪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

发布时间: 2023- 11- 28 10: 19浏览次数: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受理范围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不予受理范围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3.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4.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

5.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

6.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三、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必备条件

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1.聘任、解聘仲裁员;

2.培训、管理仲裁员;

3.受理仲裁申请;

4.指导、监督仲裁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登记、审查仲裁申请;

2.监督管理仲裁程序;

3.编制仲裁员名册;

4.组织仲裁员培训;

5.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

6.管理仲裁工作经费;

7.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仲裁员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2.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3.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七、仲裁员职责

1.应当依法保障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认真遵守仲裁程序和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按法定程序调处,在法定期限审结;

4.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仲裁原则

1.公正、公平、平等的原则;

2.调解为主,仲裁为辅的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4.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5.纠纷难以及时处理时,应先恢复生产的原则。

、仲裁程序

申请与受理

1.申请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由他人代写,申请书必须用统一的标准文本)。

3.立案受理。承办人审查申请人申请请求是否符合受理范围和管辖权。

1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申请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七日内立案受理。同时填写受理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2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填写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及时通知当事人。

3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及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三)开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一般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也可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乡镇进行。

(四)裁决

在仲裁开庭前,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可以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

仲裁庭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申请仲裁及仲裁受理过程中的时效

1.申请仲裁时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仲裁申请受理时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仲裁申请副本送达时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4.答辩书提交时效: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5.开庭时间地点通知时效: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6.裁决书送达时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7.仲裁期限: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8.仲裁决定生效时间: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信息来源: 射洪市人民政府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